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00000000所犯竊盜等罪,詳如附表所載,均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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