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
刑事第三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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