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8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建成┌──────────────────────────────────────────────────────┐│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2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財團法人臺東縣文化│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94年9月20日│10,000元│AR0000000│││0│基金會│東分行││││││1│ 林永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