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32號原告 范紀宏 被告蔣鴻星
巷1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