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國選任辯護人陳勝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世國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被告陳世國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1級
毒品罪、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2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3月1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自101年6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志賢
法官簡佩珺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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