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440號聲請人 劉煊
巷3弄31號 劉汶儒 劉昀 諭上三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豌叡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劉文華 (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西湖鄉四湖村3鄰學堂下4號)之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01年9月10日死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劉文華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簡慶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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