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1號原告 卓明珠
謝溪 泉 謝溪龍 謝溪東 謝溪總前列五人共同被告 張楊輝
理想農產行即 蔡雅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士瑋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