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26號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226號原告 蕭鈺陵 黃芳 楊娟哲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被告 施國欽 鍾滿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