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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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26號原告 蕭鈺陵
黃芳 楊娟哲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被告 施國欽
鍾滿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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