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2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2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2308號債權人 劉妍慧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金國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債務人最新之現住戶籍地址或居所地址到院,以憑送達。
中華民國102年01月0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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