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0號聲請人 王永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辰彥黃淑怡陳志勇 間違反律師法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徐福晋法官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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