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078號聲請人安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品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聲請人聲請原票據掛失止
付通知書之支票號碼填寫錯誤,法院無法更正原公示催告支票號碼,要更改支票號碼是屬於一個新案,需重新繳費。)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