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彥輝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維倫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維倫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就同一債權業經本院100年度簡字第36號刑事簡易判決在案並附卷可稽。債權人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聲請對同一債務人就前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請求內容核發支付命令,顯屬重複,債權人實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以保護其權利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是債權人重複聲請支付命令,顯屬違誤,應予駁回。至於債務人不履行判決主文之內容,債權人本得逕持前開確定判決,循強制執行程序以資救濟,無庸再聲請支付命令,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