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3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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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乙○○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43號就本院98年易字第564號妨害家庭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下午12時27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蘇錦秀書記官劉晨輝通譯林政男調解委員簡華揚調解委員陳本川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乙○○被告甲○○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拾捌萬元,並於民國98年7月20日前給付完畢。
(二)原告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
四、右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劉晨輝法官蘇錦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