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甲○○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號就本院98年交簡字第180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行調查程序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鄭貽馨書記官高雪琴通譯謝孟庭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甲○○被告乙○○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新臺幣35萬元(內含強制汽車責任險)予原告,於98年5月20日前給付完畢。
(二)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高雪琴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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