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乙○○
原告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就本院98年交簡字239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出席人員:
法官謝佩玲書記官李玉雲通譯陳其明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乙○○到原告甲○○到被告丙○○到和解成立內容:
被告願於民國98年4月20日給付原告乙○○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元及給付原告甲○○壹萬參仟元。
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李玉雲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