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4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446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非訟代理人 凃彥竹 債務人 陳麗淑 債務人 洪泰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麗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拾陸萬捌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一、編號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若對債務人陳麗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由債務人洪泰興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麗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玖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