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9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4年訴字第2197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24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四。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0900元,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沈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書記官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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