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8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信託投資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被 告 童惠珍 (即 王久長 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
二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