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15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民國98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原告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參諸上開說明,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刑事判決上訴時始得對本判決上訴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