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犯侵占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玆因受刑人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保釋後,經合法傳拘無著,顯有逃匿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卷可稽,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