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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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32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丙○○
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共同收養甲○○為養子,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女、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收養人甲○○(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收養調查表等證物為證,復經被收養人之生母(生父已歿)於本院99年2月26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出養之意願可據。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自應予認可。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