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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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1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99年3月8日具狀陳報,原告所有774─6地號土地遭被告佔用面積約0.1平方公尺,該筆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7,600元,故原告所有774─6地號土地遭佔用部分價額為1,760元(計算式:17,600×0.1=1,760),若再加計原告主張被告所有地上物之穾出物佔用部分(3樓、5樓欄杆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000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