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提解管理措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87號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間提解管理措施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應於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應補正本件之「起訴之聲明」。
二、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一、所載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理由
一、本件原告於民國108年7月22日向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遞出收容人申請(報告)單(下稱申請單,詳附件),經該看守所將原告之申請單函轉本院受理,本院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55號解釋意旨,並審酌原告之申請單上主張:程序請參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簡上字第68號判決等語,核認原告之申請單係逕向本院行政訴訟庭起訴,是原告之申請單應認係起訴狀,合先敘明。
二、按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三、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起訴狀並未記載本件之「起訴之聲明」為何?顯未符合上開法律規定之起訴程式要件。
四、綜上所述,原告應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一、(一)至(二)所載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起訴不合程式,本院即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