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7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562號
第774號原告 陳帥群 被告 邱鴻鳴
蔡國義 上列被告等因所涉109年度訴字第75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所載。
二、被告2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邱鴻鳴、蔡國義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59號判決諭知其二人均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趙悅伶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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