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再易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易字第16號再審原告 吳秋瑤 訴訟代理人 林楊鎰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蔡珮琳 減少價金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6,4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張永輝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