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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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235號債權人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鈞富鋁門窗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狀載債務人鈞富鋁門窗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合夥或獨
資,若為合夥應指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證明文件(例如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梁永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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