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3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3391號債權人 黃毓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瑞貞 、 呂學揚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聲明為:債務人徐瑞貞應給付債權人213,407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就徐瑞貞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呂學揚給付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