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全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勞全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全聲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鄒永昌 代理人 何宗霖 律師
劉芷安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一鳴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邱之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所為之111年度勞全字第7號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533條、第538條之4於定暫時狀態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相對人以111年度勞全字第7號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有該裁定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538條之4、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伊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