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1號原告展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習國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志豪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萬伍仟玖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參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