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清榮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丁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清榮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清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徐清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附表編號1、2為詐欺案件,附表編號3、4為毒品案件)、時間間隔、侵犯法益、有期徒刑之定應執行刑外部界限,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定刑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1項但書第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附表】編號1234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部分不在定刑範圍內)有期徒刑5年2月,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0年12月1日111年4月29日至同年5月3日110年10月18日110年10月20日110年10月29日110年11月2日110年11月13日111年6月7日至同年月14日晚上6時5分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828號、第7318號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8965號、第9278號、第10273號、112年度偵字第1247號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341號、第9395號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6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514號112年度苗金簡字第43號112年度訴字第100號112年度易字第539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6日112年3月3日112年6月15日112年9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514號112年度苗金簡字第43號112年度訴字第100號112年度易字第53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月9日112年4月6日112年8月15日112年10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284號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951號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2811號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3204號編號1至編號2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執更字第8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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