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事聲字第2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事聲字第2241號抗告人 林玉麗 住新北市○○區○○路6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紐西蘭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美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朱立明 間因102年度事聲字第2241號聲請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