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91號被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代理人 黃成義 原告 謝素煙 間就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34371號強制執行事件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被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一)被告對原告謝素煙取得債權之詳細過程及依據?原告謝素煙係繼承何人之債務?並請提出被告原始債權資料(包含借據、台灣南投地方法院87年度促字第1357號支付命令、台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執仁字第2815號債權憑證、90年執仁字第347號債權憑證。
(二)債務人 黃承坤 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
(三)訴外人 黃佳正 為被告債務人之證據資料及黃佳正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四)對原告主張上開強制執行事件所執行之不動產為原告之固有財產是否爭執?如有爭執,並應提出爭執之理由及證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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