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26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陳建安選任辯護人許巍騰律師
曾郁榮 律師 蔡全淩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訴字第1422、226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安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陳建安,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正偉法官蔡慧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