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575號聲請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之確實住所或居所,若被告在國外,並應補正被告國外之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補正兩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