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1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1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1599號債權人禎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美加緯紡織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甲○○戶籍謄本一份(
2、本件卷內所陳之應收帳款明細、發票、送貨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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