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1468號債權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啟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
2、相對人之姓名若有誤請一併更正(啟或啓)。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