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130號原告庚○○被告己○○
戊○○
現在臺南市甲○○
現在屏東萬丙○○
現在金門縣乙○○丁○○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同案被告即少年宋○蕙行為時為少年,由本院另行判決)。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林世民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