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62號原告橋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被告台昌營造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乙○○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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