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95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前於民國88年6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8年6月30日起至118年6月29日止,作為擔保相對人對案外人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洹合公司)現在及未來一切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在案。金洹合公司持有相對人為發票人,付款人為保證責任新竹市第五信用合作社之支票41紙,上開支票僅其中16紙,面額共計3,132,204元有兌現,其餘支票面額合計10,307,796元均未兌現。
㈡、金洹合公司因積欠聲請人8,139,415元之債務,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核發執行命令,將金洹合公司對相對人上開債權及從屬抵押權於79%範圍內移轉予聲請人,且經聲請人於95年1月5日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是聲請人對相對人自有8,143,159元之債權及從屬之抵押權,惟聲請人對相對人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本院新院雲93執孔字第005號執行命令、新院月93執孔字第6005號通知、93年度重訴字第75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乙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經本院審核及依職權調閱本院93年度執字第6005號民事執行卷宗,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並本院亦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得於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已於95年3月2日合法送達相對人及債務人,惟迄今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
┌───────────────────────────────────────────┐│土地標示:│├───┬──┬──┬─────┬────┬──────┬────────┬──────┤│鄉鎮市○段○○段│地號│地目│面積│設定│備註│││││││(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竹北市│站前││1076│建│52│全部│債權範圍79│││││││││/100│├───┴──┴──┴─────┴────┴──────┴────────┴──────┤│建物標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附屬│設│備││建│││層│構│(平方公尺)│建物│定│││├─┬─┬──┼─┬─┬─┬───┤│├─┬─┬─┬─┬─┬─┼────┤權│││號│鄉│街│巷號│鄉││小││樓│造│一│││││合│主要建│利││││鎮│路││鎮│段││地號│││││││││築材料│範││││市│段│弄樓│市○○段││││層│││││計│及用途│圍│註│├─┼─┼─┼──┼─┼─┼─┼─┬─┼─┼─┼─┼─┼─┼─┼─┼─┼────┼─┼─┤││││││││││一││5│││││5││全│債││3│竹│竹│98│竹│站││1││層││0│││││0│││權││1│北│仁│之│北│前││0││││‧│││││‧│││範││7│市○里○○○市○段││7││││9│││││9│││圍│││││號││││6││││0│││││0││部│7│││││││││││││││││││││9│││││││││││││││││││││/│││││││││││││││││││││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