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8年11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所負(包括過去成立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88年10月31日起至118年10月30日止,利息、債務清償日期、遲延利息、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88年10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88年11月10日起至108年11月10日止,以每個月為1期共分240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則自撥款日起滿12個月期間內,按年利率百分之7.8計息,滿12個月後,則按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加減碼百分之0.01計息,並隨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如未依約償還本金,則視為全部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4年11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按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486,872元,及自9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17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未為清償,惟屢經催討均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帳戶還款明細查詢表、放款歷史資料查詢、放款交易明細查詢、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影本)各乙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5年2月3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95年度拍字第2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縣│竹東鎮│ 重光 ││741│建│││2465.52│867/100000││└──┴───┴────┴────┴────┴───────┴─┴──┴──┴──────┴─────────┴──────┘┌─────────────────────────────────────────────────────────────────┐│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2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634○○○鎮○○○○段│住家用,│八層:│││││87.70│平台│12.75│平方公│全部│││││族路50巷│741│鋼筋混凝│87.70││││││││尺││││││15號1樓││土造,8│││││││││││││││││層││││││││││││├──┴──┴────┴────┴────┴───┴───┴───┴───┴───┴───┴────┴───┴───┴───┴───┤│共同使用部分:重光段704建號:282/10000,重光段707建號:585/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