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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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進忠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柒伍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具有成癮性、濫用性、社會危害性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703號被告賴進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經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753公克),係違禁物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9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爰依上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本院審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