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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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2號聲請人 謝翠華 相對人 王勝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6年7月27日將其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16年7月17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因向聲請人借款,並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三紙交予聲請人為憑,詎聲請人於屆期後仍未獲清償,而兩造雖於108年9月24日達成債務清償協議,約定應於109年1月31日給付上開欠款完畢,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三紙、土地登記簿謄本、債務清償協議書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另於109年2月20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則於109年3月10日具狀陳述意見略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非借款,而係兩造間基於投資契約關係而為抵押權之設定,前揭投資契約關係既未終結,該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金額即屬無從確定;又兩造間既已於108年9月24日另行簽訂債務清償協議書,聲請人自應受其約束而不得再聲請拍賣抵押物;再聲請人所提之本票均從未向相對人提示,自不得主張票據權利」等語。後本院再於同年3月11日將相對人之上揭意見轉知聲請人,經聲請人於同年3月17日來狀陳報略以:「兩造間於108年9月24日簽立之債務清償協議書已約定如相對人不能於109年1月31日清償完畢者,本債務協議書即失其效力,聲請人自得聲請拍賣抵押物,故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並無不合」等語。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為屬非訟事件,本院僅為形式而不為實體審查,且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即凡聲請人主張之抵押權已依法登記、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要件符合者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經查,本件依據聲請人所提上開文件形式審查,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擔保之債權存在並已屆期,揆諸上開規定,本院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兩造間實際設定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標的為何?欠款數額為何?票據是否經過提示?均屬實體法上之爭執,尚不得於非訟程序中加以審究,相對人如對此存有爭議,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三義鄉│上城││113││3431.14│全部││├─┼───┼────┼───┼──┼────┼─┼──────┼────┼──────┤│2│苗栗縣│三義鄉│上城││114││5090.52│全部││└─┴───┴────┴───┴──┴────┴─┴──────┴────┴──────┘附表二:
┌───────────────────────────────────────────────────┐│本票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107年1月10日│3,000,000元│107年6月10日│CH348279││├──┼───────────┼─────────┼───────────┼───────────┤││002│107年1月10日│3,000,000元│107年12月10日│CH348280││├──┼───────────┼─────────┼───────────┼───────────┤││003│107年1月10日│3,100,000元│108年6月10日│CH34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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