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953號聲請人 陳湘蕓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因本件被繼承人 華國樑 於105年5月25日死亡,台端於10
8年12月4日始具狀聲請本件拋棄繼承,已逾法條所定3個月之期限,請於文到後7日內釋明聲請人係何時知悉繼承開始?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為何不知悉自己兄弟姊妹過世?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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