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慶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慶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2年4月,於民國106年8月24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109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蘇慶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
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336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33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上開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106年度審訴字第4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07年度審訴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07年度易字第3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合併、接續執行,於106年8月2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9年1月3日以法授矯司字第10801949631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10年5月2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0年3月23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前揭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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