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租賃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612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清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周泰 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交付租賃等事件,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469,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