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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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送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21號上訴人被告東方聯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長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渝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送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714元(計算式:1,349,777-1,253,063=96,71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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