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1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109號上訴人即原告 沈素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10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或繳納不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