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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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1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李志聖 律師
之11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楊錫芬┌────────────────────────────────────────────────────────┐│本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1085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 王黃年 │82年10月6日│82年11月5日│5,000,000元│TH0000000││├─┼─────────┼───────────┼───────────┼────────┼────────┼──┤│2│王黃年│82年10月6日│82年11月5日│3,000,000元│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