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煙捲壹支(重零點陸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
(一)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本院九十三年度刑搜字第四四九五號搜索票、臺南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臺南市警察局刑警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紙。
(三)查扣大麻煙捲照片一幀。
(四)扣案香菸一支,鑑定結果含第二級第二四項毒品大麻成分,煙捲重零點六四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調科壹字第二○○○○五○三一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持有毒品之數量尚微、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品性,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之煙捲一支(重零點六四公克)含第二級毒品大麻,屬違禁物,有前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附卷可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楊佳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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