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簡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簡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會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簡字第341號原告 潘氏 香蘭被告 范琇 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二點,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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